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完善和优化研究生的多渠道出口,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通过其它学习环节的考核,仅学位论文尚未完成或学位论文答辩时超过三分之一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同意其毕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准予结业,由学校发放结业证书。
二、研究生以结业形式终止学籍,须办理离校手续。各学院(系)应按照《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结业离校各环节相关工作。
三、已满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在三个月之内以毕业、结业及申请退学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应手续者,由学校作退学处理。
但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时,已满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如学位论文已接近完成并在六个月内能够提交答辩的,经下列程序后可向研究生院管理部门申请再延长不超过半年的学习时间:1.向学院研究生科提交论文进展报告及论文初稿;2.经导师及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
本通知所指最长学习年限是指博士生学制基础上延长3年,硕士生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
四、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研究生结业者可于结业证书签注时间起三年内,向原学籍所在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申请一次答辩。若答辩通过,并同时达到毕业和授予学位的要求,则向学校上交结业证书后换发毕业证书,并由学校按照学位管理规定颁发学位证书。若只达到毕业要求尚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只换发毕业证书,后续学位申请工作遵照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我校
2017年5月22日